| 1. |
國民大會集會行使同意權時設審查委員會,由全體代表組成,下設若干分組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但審查院長、副院長被提名人之資格時,應由各分組聯席會議為之。
審查委員會各分組之設置,及其所審查之被提名人,由代表協商決定之。各分組由代表自由認定擇一參加,其參加人數,必要時以代表協商或抽籤決定之。 |
| 2. |
審查會審查被提名人之程序如下:
(1)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問。
(2)被提名人綜合答復。
(3)再詢問。 |
| 3. |
分組審查時,該分組所審查之被提名人均應到會備詢。 |
| 4. |
各分組審查會完竣後,應提出資格審查報告書,送請全體審查委員會綜合審。 |
| 5. |
全體審查委員會綜合審查完竣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送請大會行使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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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行使同意權 |
| 1. |
大會於聽取審查報告書後,應即分別對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舉行投票。 |
| 2. |
對被提名人之同意,以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
| 3. |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國民大會應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法定同意票數時,總統得於會期內補提名人選,咨請國民大會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