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使用script可是您的瀏覽器並不支援

國民大會National Assembly   陽明山中山樓建築物屋簷圖片
   
 
連結到最新消息單元
連結到簡介單元
連結到國民大會單元
連結到行政組織單元
連結到相關法規單元
連結到集會動態單元
連結到活動報導單元
連結到議事日程單元
連結到會議速記錄單元
連結到出版品單元
連結到歷史資料查詢單元
連結到相關網站單元
另開視窗連結到影音資料單元
 
灰色色塊 小箭頭回首頁  
  歷史資料查詢標題文字 歷史資料查詢單元共用象徵圖片
     
 
歷史資料查詢合成圖片 第一項目 歷屆首長
第二項目 國情報告與國事建言
第三項目 歷次職權與修憲程序
第四項目 外賓來訪
 
小箭頭 行使同意權程序 小箭頭行使同意權概況 小箭頭行使同意權名單 小箭頭修憲程序

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對總統提名人員行使同意權程序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人員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二)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三)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一)對被提名人資格之審查:
1. 國民大會集會行使同意權時設審查委員會,由全體代表組成,下設若干分組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但審查院長、副院長被提名人之資格時,應由各分組聯席會議為之。
審查委員會各分組之設置,及其所審查之被提名人,由代表協商決定之。各分組由代表自由認定擇一參加,其參加人數,必要時以代表協商或抽籤決定之。
2. 審查會審查被提名人之程序如下:
(1)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問。
(2)被提名人綜合答復。
(3)再詢問。
3. 分組審查時,該分組所審查之被提名人均應到會備詢。
4. 各分組審查會完竣後,應提出資格審查報告書,送請全體審查委員會綜合審。
5. 全體審查委員會綜合審查完竣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送請大會行使同意權。
   
(二) 行使同意權
1. 大會於聽取審查報告書後,應即分別對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舉行投票。
2. 對被提名人之同意,以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3.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國民大會應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法定同意票數時,總統得於會期內補提名人選,咨請國民大會同意。
   

 
     
 
Copyright (c) 國民大會 著作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