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使用script可是您的瀏覽器並不支援

國民大會National Assembly   陽明山中山樓建築物屋簷圖片
   
 
連結到最新消息單元
連結到簡介單元
連結到國民大會單元
連結到行政組織單元
連結到相關法規單元
連結到集會動態單元
連結到活動報導單元
連結到議事日程單元
連結到會議速記錄單元
連結到出版品單元
連結到歷史資料查詢單元
連結到相關網站單元
另開視窗連結到影音資料單元
 
灰色色塊 小箭頭回首頁  
  歷史資料查詢標題文字 歷史資料查詢單元共用象徵圖片
     
 
歷史資料查詢合成圖片 第一項目 歷屆首長
第二項目 國情報告與國事建言
第三項目 歷次職權與修憲程序
第四項目 外賓來訪
 
小箭頭 行使同意權程序 小箭頭行使同意權概況 小箭頭行使同意權名單 小箭頭修憲程序

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對總統提名人員行使同意權概況
 
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通過增訂憲法增修條文八條,其中對國民大會職權作了必要的調整。鑑於監察院改為純治權的監察機關,監察委員的產生,改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監察院因不再具有民意機關性質,故將原屬監察院職權,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及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之同意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

國民大會乃是五權憲法制度中的政權機關,其主要職責在監督政府,消極的不使治權機關有僭越人民權限的可能,積極的則使政府得以充分發揮為民服務的效能,因此,在國父孫中山先生的原始設計中,國民大會並不實際負責政務之推動,僅以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項政權,督導政府之施政。其中,選舉乃指對中央重要政府官員之選任而言,而同意權之行使,乃屬選舉權的一種。在現階段的憲政體制中,重要官員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代表人民投票行使同意權,除了有制衡的功能之外,亦符合國民大會「只盡其能,不竊其權」的權能區分原則。是以,憲法增修條文的此項調整,應屬合於五權憲政原理之改革。憲法增修條文賦予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後,國民大會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至八十八年一月間,即依據總統之提名需要,行使過五次人事同意權,玆將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概況,略述於后︰

  依據民國八十一年四月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這項規定,係自第二屆監察委員開始實施。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第二屆監察委員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就職,總統乃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頒令召集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舉行,以行使第二屆監察委員同意權。總統並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向國民大會提出咨文,提名陳履安等二十九人為監察委員;並以陳履安為院長、鄭水枝為副院長。

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依總統之召集,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開議,依據立法院通過之「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之規定程序就被提名之資格進行審查。

審查會分為五個階段:
(一)審查被提名人資格;
(二)被提名人到會說明;
(三)代表就被提名人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問;
(四)被提名人綜合答復;
(五)再詢問與再答復。

自元月十一日開始,至元月十五日,共召開五次審查會,完成全部被提名人之資格審查後,提出審查報告書,報請大會行使同意權。元月十五日下午八時,舉行第七次大會,行使同意權之投票。依照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十五條規定,對被提名人之同意,以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國民大會當時代表總額四0一人,二分之一人數為二0一人,該次大會出席代表三二五人,過半數為一六三人,開票結果,陳履安、鄭水枝、吳水雲、李伸一、林孟貴、林秋山、柯明謀、胡開誠、殷章甫、康寧祥、張德銘、梁尚勇、許新枝、陳光宇、陳孟鈴、陳進利、黃肇珩、翟宗泉、趙昌平、趙榮耀、謝孟雄、謝崑山、羅文富等二十五人,均依規定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依法同意為監察院第二屆監察委員;並同意陳履安為院長、鄭水枝為副院長。另被提名人洪茂俊、秦茂松、許國良、陳永興等四人因未獲法定同意票數,依法不同意其為監察院第二屆監察委員。

國民大會依同意權行使法之規定,將行使同意權結果,咨復總統,總統乃依照國民大會之咨文,任命陳履安等二十五人為第二屆監察委員,並以陳履安為院長、鄭水枝為副院長。

   
  茲因第八屆考試院院長孔德成、副院長林金生及司法院副院長汪道淵呈請辭職,又第八屆考試委員現有缺額一名,第二屆監察委員尚有缺額四名。總統乃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九日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有關之規定,頒令召集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三次臨時會,定於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九日集會,以行使上開人事同意權。

總統於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提名邱創煥為第八屆考試院院長、毛高文為第八屆考試院副院長,呂有文為司法院副院長,趙其文為第八屆考試委員、黃越欽、傅美華、蔡慶祝、王清峰為第二屆監察委員,咨請國民大會同意見復後任命。

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開議後,依同意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之程序,依序分別行使同意權。首先就被提名人之資格進行審查,審查程序仍依同意權行使法規定之五個階段,對每一位被提名人之審查時間,以院長兩天,副院長一天,委員半天為限。審查完竣後,提出審查報告書,報請大會分別行使同意權投票。

四月十四日、十五日,首先對考試院院長被提名人邱創煥先生之資格進行審查;四月十六日上午及十九日下午,審查考試院副院長被提名人毛高文先生之資格。四月二十日上午,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趙其文先生之資格。

四月二十日下午舉行第二次大會,進行使同意權投票。國民大會當時有代表總額三一八人,該次大會出席代表三0五人。投票結果,第八屆考試院院長被提名人邱創煥、副院長被提名人毛高文、考試委員被提名人趙其文,均依規定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主席乃宣布依法同意邱創煥為第八屆考試院院長、毛高文為第八屆考試院副院長、趙其文第八屆考試委員。國民大會秘書處並依規定將投票結果咨復總統。總統乃依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結果發布第八屆考試院院長邱創煥、副院長毛高文及考試委員趙其文之任命令。

四月二十一日舉行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對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呂有文先生之資格進行審查。四月二十二日舉行大會,行使同意權投票,投票結果,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呂有文先生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乃依法同意呂有文為司法院副院長。案經咨復總統後發布任命令。

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二十六日下午及二十七日全天,共舉行為期兩天之審查會,分別審查第二屆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王清峰、傅美華、黃越欽、蔡慶祝之資格。四月二十八日舉行大會,對四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行使同意權投票,投票結果,被提名人黃越欽先生、傅美華先生、蔡慶祝先生、王清峰女士均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依法同意為第二屆監察委員。總統乃依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結果任命黃越欽、傅美華、蔡慶祝、王清峰為監察院第二屆監察委員。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原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有關規定。」適有司法院院長林洋港呈請辭職,又第五屆大法官任期即將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日屆滿,總統乃於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期間,依上項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提名施啟揚為司法院院長、翁岳生等十七人為第六屆大法官,咨請國民大會同意任命。

國民大會於收受總統提名咨文後,即依據同意權行使法之規定程序進行被提名人之審查及行使同意權票。

首先於八月十六、十七日舉行審查會二次,對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進行審查。八月十八日舉行大會,對被提名人施啟揚先生行使同意權投票。該次會議代表總額三二一人,出席代表為二三七人,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施啟揚先生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票,乃依法同意施啟揚先生為司法院院長。

八月十八日至九月一日,共舉行十次審查會,分別對第六屆大法官被提名人翁岳生等十七人之資格審查。並於九月二日舉行大會,行使同意權投票。出席代表二九0人,投票結果,第六屆大法官被提名人翁岳生、劉鐵錚、吳庚、王和雄、王澤鑑、林永謀、林國賢、施文森、城仲模、孫森焱、陳計男、曾華松、董翔飛、楊慧英、戴東雄、蘇俊雄等十六人依規定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依法同意為第六屆大法官。另被提名人林菊枝一人未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依法不同意為第六屆大法官。

國民大會隨即依規定將對司法院院長暨第六屆大法官被提名人之行使同意權結果咨復總統,總統乃依法任命施啟揚為司法院院長,翁岳生等十六人為第六屆大法官。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第八屆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屆滿,李總統登輝先生乃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四日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規定,召集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定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四日集會,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九日總統提名許水德先生為第九屆考試院院長、關中先生為第九屆考試院副院長、王全祿先生等十八人為第九屆考試委員,另提名王作榮、江鵬堅、葉耀鵬為第二屆監察委員、並以王作榮為第二屆監察院院長,咨請國民大會同意見復後任命。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在行使總統提名之人事同意權之前,首先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由國民大會定之。」之規定,停止適用原由立法院通過之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而由本會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通過「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以作為本會行使同意權之依據。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乃依照本會自行擬訂之「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之規定,對總統提名之人員行使同意權。對被提名人之審查程序,仍然分為五個階段進行,不過,每一個階段進行的時間則稍作延長,俾能確實進行審查,而對於被提名人之審查時間,亦依照慣例,院長兩天、副院長一天,委員半天之時間進行。

首先對總統提名之第九屆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之資格進行審查,自七月二十二日至八月九日止,依序完成被提名人之資格審查。七月二十五日下午舉行大會,對考試院院長被提名人許水德、副院長被提名人關中行使同意權投票。當次大會代表總額為三三四人,出席代表有三三三人,投票結果考試院院長被提名人許水德先生、副院長被提名人關中先生均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主席乃宣布依法同意許水德先生為第九屆考試院院長,關中先生為第九屆考試院副院長。

七月二十九日至八月九日上午共舉行八次審查會議,完成對總統提名第九屆考試委員被提名人王全祿等十八人之全部審查程序。八月九日下午隨即進行行使同意權投票,出席代表三二九人,投票結果,第九屆考試委員被提名人王全祿、田維新、李光雄、吳泰成、林清江、洪文湘、施嘉明、柯澤東、張鼎鍾、許桂霖、許濱松、陳聽安、趙淑德、蔡文斌、蔡憲六、劉興善、賴源河等十七人依規定獲得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國民大會依法同意為第九屆考試委員。另被提名人趙玲玲一人未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依法不同意為第九屆考試委員。

國民大會對第九屆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之行使同意權結果依規定咨復總統,總統乃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日任命許水德為第九屆考試院院長、關中先生為考試院副院長、王全祿等十七人為考試委員。

八月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日舉行為期三天之審查會議,首先以兩天時間審查第二屆監察委員並為院長被提名人王作榮先生之資格,隨後分別就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葉耀鵬、江鵬堅之資格進行審查。八月二十六日下午舉行大會,行使同意權投票。出席代表三三二人,第二屆監察委員並為院長被提名人王作榮先生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依法同意王作榮先生為第二屆監察委員並為院長。第二屆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葉耀鵬先生、江鵬堅先生等二人依規定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依法同意為第二屆監察委員。

國民大會乃依規定將行使同意權結果咨復總統,總統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依據國民大會咨文任命王作榮、江鵬堅、葉耀鵬為第二屆監察委員,並以王作榮為院長。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就總統提名第三屆監察院長、副院長及二十七位監察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補提名三位第六屆大法官,以及三位第九屆考試委員行使同意權。

本次會議行使同意權之審查程序,係依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大會修正通過之「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之規定為之。

  (一)對第三屆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
  查第二屆監察委員自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就任,至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任期屆滿。李總統登輝先生乃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提名錢復先生為第三屆監察委員並為院長、陳孟鈴先生為第三屆監察委員並為副院長,尹士豪、江鵬堅、呂溪木、李友吉、李伸一、林秋山、林時機、林將財、林鉅鋃、柯明謀、馬以工、康寧祥、張晉城、張富美、張德銘、郭石吉、陳進利、黃守高、黃武次、黃勤鎮、黃煌雄、詹益彰、廖健男、趙昌平、趙榮耀、賴古登美、謝慶輝等二十九人為監察院第三屆監察院委員,咨請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

國民大會收到咨文後,乃依規定程序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及十七兩日進行被提名人自我介紹議程,十八日、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舉行各分組聯席會議審查第三屆監察院院長被提名人錢復、副院長被提名人陳孟鈴之資格,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八十八年一月六日,舉行分組審查會議,共三個分組各以九天時間分別審查九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之資格,八十八年一月七日至十二日舉行四次行使同意權審查委員會,對二十九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之資格進行綜合審查。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舉行大會,分別對總統提名第三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二十七位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投票。當次會議出席代表三二三人,投票結果,監察院院長被提名人錢復、副院長被提名人陳孟鈴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國民大會依法同意錢復為第三屆監察委員並為院長,陳孟鈴為第三屆監察委員並為副院長;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尹士豪、江鵬堅、呂溪木、李友吉、李伸一、林秋山、林時機、林將財、林鉅鋃、柯明謀、馬以工、康寧祥、張富美、張德銘、郭石吉、陳進利、黃守高、黃武次、黃勤鎮、黃煌雄、詹益彰、廖健男、趙昌平、趙榮耀、賴古登美、謝慶輝等二十六人均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亦依法同意其為第三屆監察委員;另被提名人張晉城未獲法定過半數之同意票數,依法國民大會不同意其為第三屆監察委員。

(二)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補提名之第六屆大法官及第八屆考試委員行使同意權
  查現任第六屆大法官係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日經本會行使同意權後由總統於同年九月五日任命,十月一日就職,任期應至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屆滿。嗣因司法院院長施啟揚呈請辭職、副院長呂有文呈請退職,均經總統照准在案;又第六屆大法官原有缺額三名,總統乃提名翁岳生為司法院院長、城仲模為司法院副院長,黃越欽、賴英照、謝在全為第六屆大法官,咨請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

此外,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考試委員定為十九人,其任期則依同法第五條規定任期為六年。依據上開規定,因現任第九屆考試委員缺額三名,總統乃同時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補提名郭光雄、陳英豪、蔡政文三人為第八屆考試委員,咨請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

國民大會乃依規定程序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上午舉行行使同意權審查委員會,進行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三位大法官及三位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之自我介紹議程,一月十四日下午至十九日,以三天時間舉行分組聯席會議,審查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翁岳生、副院長被提名人城仲模之資格,一月十九日下午至二十一日上午舉行三個分組審查會議,分別審查三位大法官及三位考試委員之資格,一月二十二日舉行一次全體行使同意權審查委員會,進行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資格之綜合審查。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舉行大會,對總統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三位第六屆大法官、三位第八屆考試委員人被提名人行使同意權投票,當次會議出席代表三一八人,投票結果,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翁岳生、副院長被提名人城仲模;第六屆大法官被提名人黃越欽、賴英照、謝在全;第八屆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郭光雄、陳英豪、蔡政文等八人均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國民大會依法同意翁岳生為司法院院長,城仲模為司法院副院長,黃越欽、賴英照、謝在全三人為第六屆大法官,郭光雄、陳英豪、蔡政文三人為第八屆考試委員。

以上對第二屆監察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三位第六屆大法官、三位第八屆考試委員之行使同意權結果。國民大會均依規定咨後復總。對國民大會同意之人員、總統亦均分別依法任命在案。
 
     
 
Copyright (c) 國民大會 著作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