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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總統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
民國94年5月14日選出國民大會代表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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